各县、市、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转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5]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最低标准调整随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元/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淅河镇征收标准调整为: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广水市、随县、曾都区(包括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当地政府按省文件要求予以确定。
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四、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标后对低收入家庭仍“先征后返”原则执行,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