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政管理处: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随价文[2015]29号)文件精神,并报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城污水处理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85 元/吨,非居民1.2元/吨。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提标后对低收入家庭仍按“先征后返”原则执行,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