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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行)的 批 复

发布时间:2024-10-15阅读次数:517次
随县风景园林环境卫生管理处:
你处《关于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请示》收悉,为改善城区环卫基础设施,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促进垃圾处
理产业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经研究,同意你处征收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范围
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交通运
输的业主、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收费标准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4元/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幼儿园、医院):
按在册职工人数,4元/人·月。
(2)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学生人数,1元/人·年。
此项费用由单位在其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收取。
(3)医院:50元/吨。
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商场:40元/吨(化工有毒有害垃圾50元/吨)。
(2)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3元/床·月。
(3)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10元/月.桌。
(4)网吧、娱乐等服务业:1元/座·月。
(5)临街门面:快餐、早点餐饮门面3元/平方米·月;其它门面2元/平方米·月。
(6)流动摊点:餐饮摊点40元/摊·月;其它摊点30元/摊.月
4.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10座以下(含本数,下同)20元/辆·月;
11-20座40元/辆·月;21座以上60元/辆·月。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暂不征收。
(2)货运车辆:按核定吨位,5元/吨·月。
5.建筑业
(1)新建、拆迁、改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新建项目5元/平方米,拆迁、改建项目6元/平方米。
(2)各类道路开挖:按开挖面积,2元/平方米,
6.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舍学校、幼儿园)及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垃圾清运费(因原征收渠道不同,故此项收费暂不合并于垃圾处理费中):6元/户·月。
7.公厕保洁等服务费
(1)公厕入厕保洁费:0.30元/人。次。
(2)粪便清运费(自愿委托):70元/吨。
(3)化粪池疏通、清掏(自愿委托):120-150元/立方米。
(4)庭院、楼道清扫劳务费(自愿委托):0.40-0.50元/平方米·月
三、征收办法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城市环卫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所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道路清扫、公厕保洁、垃圾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理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
(二)环卫部门与服务对象按照本文办法及标准签订协议的,可按照协议执行。
(三)向城市居民和各行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可采取直接和委托收取两种方式。对委托收取的,征收管理部门向代收单位支付征收总额3%的手续费。
(四)依靠民政部门补助生活费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福利院,凭有效证件,由征收部门酌情给予优惠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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