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为加快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我市垃圾处理产业化,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法规〔2005]8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随州市物价局《关于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随价房服[2004]62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就完善我市城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城市暂住人口以及进行各类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具体征收范围为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
二、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委托代收项目
1、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6元/户·月,
2、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按在册职工人数,6元/人·月。
3、交通运输业(过境车辆免收):
(1)客运车辆(不含城市公交和出租车):10座以下20元/辆·月;11-20座40元/辆·月;21座以上60元/辆·月。
(2)货运车辆:按载重量4.5吨以下60元/车·月,载重量4.5吨以上90元/车·月。
(3)城市公交车辆20元/车·月。
(4)出租车(的士)车辆10元/车·月。
4、建筑业:
(1)新建、拆迁、改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新建项目5元/平方米,拆迁、改建项目6元/平方米。
(2)各类造路开挖:按开挖面积,2元/平方米。
(二)自收项目
1、医院:50元/吨;
2、学校、幼儿园:40元/吨;,3、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
(1)厂矿企业、各类市场、商场:40元/吨(化工有毒有害垃圾 50 元/吨).
(2)宾馆、旅社、招待所客房:3元/床·月。
(3)宾馆、饭店、酒店、招待所等规模经营的餐饮服务业:10元/月·桌。
(4)网吧、娱乐等服务业:2元/座·月.
(5)临街门面:快餐、早点餐饮门面3元/平方米·月;其它门面 2元/平方米·月。
(6)流动摊点:餐饮摊点40元/摊·月;其它摊点30元/摊·月.
4、公厕保洁等服务费:
(1)公厕入厕保洁费:1元/人.次。
(2)粪便清运费(自愿委托):70元/吨。
(3)化粪池疏通、清掏(自愿委托):120-150元/立方米。
(4)庭院、楼道清扫劳务费(自愿委托):0.40-0.50元/平方米·月.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仍然实行减免政策.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烈属、五保户、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低保对象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后实行减免。
三、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
随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是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主体,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统一管理。垃圾处理费的征收采取直接征收和委托代收方式进行,其征收方式如下: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财政管理经费的由财政部门代收,区财政管理经费的单位由区财政统一扣缴并上缴市财政专户。
(二)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代收。
(三)各类交通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代收.
(四)城市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由市玉龙供水有限公司代收。
(五)上述未包括的收费对象由环卫处负责征收。
(六)市环卫处与委托代收单位签证委托代收协议,代收单位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3%的手续费,用以补偿代收单位的劳务及费用的支出。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度审验。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