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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规章制度

随州市水务集团供水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8阅读次数:1166次

随州市水务集团供水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提高城市供水服务水平,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随州市城区供水、供气可靠性保障工作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水务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单位,各全资、控股单位如有需要,可自行制定相关办法,但需以本办法的基础,不得放宽要求。

 

第二章  供水保障

第三条 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第四条 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减少供水设施故障、爆管等导致停水的情况。同时备足人员力量和物资储备,在设施故障、爆管后及时通知用户,加快抢修速度(抢修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减低对用户的影响。减少非必的计划性停水,全力保障城区供水稳定。

第五条 在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必需水量的供应。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市、县(区)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第六条 做好听漏、测漏工作,早发现早维修,避免因长期失修造成供水设备进一步损坏而引发的停水事项。

第七条 做好冬季水库原水不足、夏季用水高峰的预案工作,降低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停水情况。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八条 供水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源。南水北调受水地应当统筹配置当地水资源,优先使用南水北调水源,替代不适合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当地水源。

第九条 供水企业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原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周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二条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各关键岗位人员应当高度重视供水保障工作,真抓实干,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供水工作。

第十三条 对于落实工作不到位、工作不细致等情况,未引起供水问题及损失较小的,应当进行谈话、诫勉等措施。

第十四条 对于引发供水问题并产生损失的,损失超过1万元的,当月扣除10分绩效分;损失超过1万元不超过2万元的,当月扣除20分绩效分;损失超过2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当月扣除40分绩效分;超过5万元的,扣发当月及次月全部绩效工资,并根据实际损失金额,按标准扣除后续月度绩效工资乃至年终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造成严重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除上述惩罚措施外,还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乃至开除处分;引发特大问题的,必要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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