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 价 名 称 |
价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合 计 |
居民用水20m³/月以内 |
1.50元 |
0.95元 |
2.45元 |
居民用水20m³-30m³/月以内(含30m³) |
2.25元 |
0.95元 |
3.20元 |
居民用水30m³/月以上 |
4.50元 |
0.95元 |
5.45元 |
非居民用水(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 |
1.80元 |
1.40元 |
3.20元 |
特种用水(洗车、洗浴、人工滑雪场、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 |
3.00元 |
1.40元 |
4.40元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6元/户•月 |
/ |
6元/户•月 |
水价依据:
1、鄂发改价管【2023】 130号文件,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2、随发改价管【2023】8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调整后的分类价格标准: 居民生活用1.50元/立方米,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3: 非居民用水1.80元/立方米 (包含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 (环卫、绿化) 、生态用水、消防用水,《通知》另行规定的除外) ; 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上述价格从2023 年10月1日起执行。
3、随价文【2015】29号文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随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市物价局随价农资规【2013】4号文件,关于完善随州城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随州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6元户/•月,自2013年月日起执行。
水 价 名 称 |
价 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合 计 |
居民用水20m³/月以内 (含20m³) |
1.50元 |
0.85元 |
2.35元 |
居民用水20m³-30m³/月以内(含30m³) |
2.25元 |
0.85元 |
3.10元 |
居民用水30m³/月以上 |
4.50元 |
0.85元 |
5.35元 |
非居民用水 |
1.80元 |
1.20元 |
3.00元 |
特 种 用 水 |
3.00元 |
1.20元 |
4.20元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6元/户•月 |
/ |
6元/户•月 |
水价依据:
1、随县发改价格【2023】10号文件,关于明确随县城区分类水价的通知。“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明确随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为1.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
2、随县发改价格【2023】6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
3、按随县发改价格【2016】3号文件,随县发展和改革局、随县财政局、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4、随县发改价格【2010】15号文件,关于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行)的批复。鄂发改规【2021】2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