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有限公司现行水价及文件依据
水价名称 |
价格 |
污水处理费 |
合计 |
居民用水20m³/月以内 |
1.50元 |
0.95元 |
2.45元 |
居民用水每月20m³-30m³/月以内 |
2.25元 |
0.95元 |
3.20元 |
居民用水30m³/月以上 |
3.00元 |
0.95元 |
3.95元 |
行政事业用水 |
1.60元 |
1.40元 |
3.00元 |
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 |
1.80元 |
1.40元 |
3.20元 |
特种用水 |
3.00元 |
1.40元 |
4.40元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6元/户·月 |
/ |
6元/户·月 |
水价依据
1、随发改函【2024】3号《关于明确随州城区供水收费主体有关问题的函》,居民生活用水1.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60元/立方米,工业及经营服务用水1.8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城市居民用水户每月每户用水量的第一级水量基数为20立方米以内(含20立方米),价格为1.5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30立方米(含30立方米),价格为2.2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30立方米以上,价格为3.00元/立方米。对未实施一户一表改造抄表到户的居民小区和单位,暂按 1.50 元/立方米执行。以上水价自2024年12月20日起执行。
2、随发改价管【2023】8号文件,关于转发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文件暨《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3、随价文【2015】29号文件,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随州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95元/吨、非居民1.40元/吨,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4、随发改价格【2023】14号文件,《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随州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随州城区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为6元/户·月,自2023年12月22日起执行。
水 价 名 称 |
价 格 (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 (元/立方米) |
合 计 |
居民用水20m³/月以内 (含20m³) |
1.50元 |
0.85元 |
2.35元 |
居民用水20m³-30m³/月以内(含30m³) |
2.25元 |
0.85元 |
3.10元 |
居民用水30m³/月以上 |
4.50元 |
0.85元 |
5.35元 |
非居民用水 |
1.80元 |
1.20元 |
3.00元 |
特 种 用 水 |
3.00元 |
1.20元 |
4.20元 |
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
6元/户•月 |
/ |
6元/户•月 |
水价依据:
1、随县发改价格【2023】10号文件,关于明确随县城区分类水价的通知。“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明确随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1.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为1.8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
2、随县发改价格【2023】6号文件,关于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
3、按随县发改价格【2016】3号文件,随县发展和改革局、随县财政局、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即:居民0.85元/吨,非居民1.2元/吨。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4、随县发改价格【2010】15号文件,关于随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行)的批复。鄂发改规【2021】2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