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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8阅读次数:1072次

市发改委 市住建局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

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和大洪山发改局、随州高新区经发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

自《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精神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上级要求,全面实施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通过各职能部门不断加大收费监管力度及水、电、气企业不断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全市水、电、气价费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神,深化推进水、电、气行业市场化改革,优化全市水、电、气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等五部门(鄂发改价管〔2021〕88号)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取消供水、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的相关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二)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按照行业标准投资建设的接入工程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以及用户提出的个性化需求专项服务发生的费用以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应明晰和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责任,完善费用分摊和补贴方案,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建设,或者由直接投资建设。

(三)建筑区划红线内相关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四)计量装置及检定收费。各级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机构应履行强制检定职责,严禁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的强制检定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产品质量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应安装符合规定的结算计量装置,落实首次检定(周期检定)、维修更换和到期轮换等要求。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由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安装的计量装置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计量装置因用户自身原因或其他责任人造成损坏及责任事故的,计量装置购置及更换费用由用户或其他责任人承担。

二、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一)完善供水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二)完善电价机制。结合国家电力体制改革,逐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加快形成结构优化、水平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健全差别电价机制。

(三)完善配气价格机制。积极推进配气价格制定工作。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收费(不含材料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三、强化价格收费行为监管

(一)准许收费项目。

1、维修维护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气用电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收费,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用户专有部分的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用户承担。

2、工程安装收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非新建商品房、自建房产、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工程建设安装费用, 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3、其他收费。对市场竞争不充分、仍具有垄断性的少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可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发布行业服务测算价格,引导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合理收取费用。

(二)规范定价行为。完善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明确成本构成,细化职工薪酬、折旧费、损耗等约束性指标,合理制定价格。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按我省现行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执行。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三)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对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实行定价、指导价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费用;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以及未抄表到户的物业管理区总分表之间正常损耗,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四) 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定价或指导价、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12315监管平台作用,认真受理投诉举报,有效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曝光典型案件,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准确解读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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