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1、为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
2、水质信息,是指水厂的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水质检测数据和说明等。本规定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供水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
3、公司负责城区供水水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4、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证书的水质检测机构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5、公司定期向社会公布管网水7项、出厂水9项和出厂水全项指标。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月在随州日报上公布出厂水、管网水《规定》中的浑浊度、色度、PH值、臭和味、消毒剂余量、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等指标检测结果。
(2)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公布出厂水、管网水《标准》中的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由省水质中心安排抽查和公布结果,及公布渠道和时间。
6、公司还可根据需要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水质信息应选择明显的位置予以公布,以便于公众查看。
7、公司负责组织对各水厂的水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公布的水质原始数据进行核查,保证水质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实施。
8、公司应及时做好公众对水质信息的查询解释工作,同时注意收集汇总市民对水质信息公开的反馈意见,并积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9、遇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及水质污染等事件并导致供水水厂出厂水、管网水中水质指标异常或超出国家标准时,应及时通过本单位网站、政府网站或选择其他方式和渠道公布,向公众如实告知水质情况,视情况做出预警建议;暂时不适宜市民饮用时,应当提供应急供水保障。
10、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已经及时告知水质情况下,在正常公示周期内如实对外公布水质信息。
随州市水务集团水质检测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