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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公司 城镇供水成本监审报告

发布时间:2023-08-03阅读次数:748次

根据《省办公室关于开展部分行业定期成本监审的 通知》(鄂发改办成本〔2023〕14号)文件精神及《湖北省城 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发改价管〔2023〕130号)的相 关规定,我委对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公司2022年供水生产 经营成本费用等情况进行了年度成本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监审项目名称: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公司城镇供水成本监审

 、成本监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8号令);

3、《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 (鄂发改规〔2021〕3 ) ;

    4、《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

     5、《湖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发>改价管130号2023〕)

    6、《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三、 成本监审程序

我委接受本次成本监审任务后,成立了以张伟为组长,张 志军、邓杨为成员的监审组,具体负责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 水公司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我们要求经营者按照要求如实 填报成本数据,并通过采取实地查验、核实取证、分析测算等 方法,对经营者提供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进行真实性、合法性 及合理性审核,经过初审和复审,核增核减有关成本数据,确 定经营者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计算定价成本,最后提交成本监审报告。监审程序合法、合规。

四、 成本审核的方法和主要内容

在这次审核中,监审方法总体上是全面复核和实质性抽样 审核相结合,通过实际调查、检查、询问、测算、分析性复核  等方法,对该公司独立核算以来的城镇供水定价成本所涉及到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对其构成项目、 核定方法和标准等有关数据、内容进行核实确认;重点关注人员薪酬、固定资产、修理费、管理费摊销、财务费用等对成本的影响,对主要成本内涵进行了翔实、仔细、完整的核查和分析。

五、 企业基本情况

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公司于2022年9月注册成立,属 湖北随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现有干部职316 人,建有封江和先觉庙两座主供水厂,日供水能力达到18万吨,其中封江水厂供水规模10万吨/日,先觉庙水厂供水规模8万吨/日;拥有DN75mm 以上供水主管道991公里,管网建设成环配套,担负着随州城区、近郊和随县县城近70万居民的生活、生 产用水任务。2022年度城市供水公司主营业收入5546.07万元, 主营业总成本7134.24万元,亏损1688.16万元;年供水总量为 5336.8万立方米,年售水量为3642.57万立方米,折合单位售水单价为1.52元/立方米。

六、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城市供水公司上报2022年度生产经营总成本为7111.85万元, 年核定供水量3642.57万立方米。我委审核后的总成本为7456.1  万元,核增344.2万元;年核定供水量4803.25万立方米,核增1160.7万立方米。其中:

1、 年核定供水量核增1160.7万立方米。根据《城镇供水定 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45号令)文件规定:"漏损率原则上按《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 (CJJ92) 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10%)计算,漏损率高于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不得 计入成本”,该公司上报年供水量为5336.8万立方米,企业自用 水量为266.7万立方米,自用水率4.76%,在计算单位供水成本 是以年售水量3642.6万立方米为基数,未计入自用水量和漏损 量超出部分。经审核实际年核定供水量应为4803.25万立方米,核增1160.7万立方米。

2、 固定资产折旧核增480.6万元。根据《城镇供水定价成 本监审办法》(第45号令)文件规定,输水管道按30年折旧, 机器设备按15年折旧,电子设备按10年折旧,生产用房按40 年折旧,车辆按10年折旧,不可回收的管道残值率按0%核定, 其他按3%-5%核定。企业上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较长,按监审办法规定折旧年限核算,此项核增480.6万元。

3、 运行维护费核减136.4万元。

(1)材料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成本,根据实际数据,核增4.7万元。

(2)修理费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供水企业监审期间年平均费用核定计入成本,根据实际数据,核增46.9万元。

(3)人工费核减115.4万元。其中职工工资按监审期间最后 一年在岗职工的实际平均水平核定,核减134.8万元;职工福利 费审核计算基数按监审期间最后一年企业实缴基数确定,核增21.7万元。


(4)其他运营费用核减72.6万元。其中管理类费用按城市   供水工作人员占总人员的84%占比比例进行分摊,核减44.7万元; 纳入成本的相关税金,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以监审期间最后一年实际水平核定,核减27.8万元。

七、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随州市水务集团城市供水公司2022年度城镇供水 总成本为7456.1万元,年核定供水量为4803.3立方米,单位供水 成本为1.55元/m³(不含利税),较企业上报的单位供水成本1.95元/m³ , 核减0.4元/m³

八、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由于该供水企业不能提供完整的会计年度财务资料,部分 费用只能采用月平均推算,故本次成本监审结论只作为年度例行校核,供参考,不作为城镇供水定调价成本依据。

 

 

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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